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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东丰县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东丰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 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 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 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本机关对政府信 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单位、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保密审查工作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本机关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本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子以公开。

  第十一条本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 审签的同时,要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 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本机关保密审 查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 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