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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东丰县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的信息公开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由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

  第四条 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坚持“谁制作(保存)、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由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审计结果公告;

  (五)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六)审计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审计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在制作时,由承办科室负责界定是否应当公开以及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并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并签字,重要信息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字。

  第八条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对正常秩序会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经我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以外的本局的政府信息,可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在能够区分处理的情况下,我局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各科室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局办公室集中向县政府报送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搜集整理,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

  各业务科室报送时,须按规定格式报送,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科室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办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