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东政发〔2024〕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已经第十九届东丰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全县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需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县政府要在县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县委提出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扎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使决策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县政协协商制度。
(四)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三、事项范围
以下事项需要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的建设以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3.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方案(与大额支出使用情况一致)。
4.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专业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5.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6.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
7.资产资源管理、城市管理、劳动就业、民生保障、科技创新、教育卫生、招商引资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8.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发行债券、重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9.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0.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及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1.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需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3.政府系统机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层的调整和任免。
4.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5.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国家和省、市、县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2.县级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重点项目库,包括重点项目、惠民实事项目规划及调整。
3.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或者由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4.县政府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未入库,因国家、省、市政策性要求,确需新增的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5.县政府需兑现的“一事一议”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6.其他需要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县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2.除年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惠民实事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要求的新增项目支出,需从财政预算范围外追加的2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方案。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且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决策的方案中已包含有资金安排事项的,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管理,不列入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议题准备。对需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部门提交议题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在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提出议题报县政府,并提交相关手续、材料,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报县长确定后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集体决策。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建议,由党组成员、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县长应当在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需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应当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决策执行。决策一经作出,县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程序。
(四)跟踪问责。决策事项主要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完成期限、具体内容和执行效果等,及时报告决策执行进展情况。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上报。县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